不管是物質上或精神上的事物,「分享契通」(communicatio)意味著參與者賦予該事物某種共同意義,為它添上社群重要性。藉著分享共同事物,人們聯合起來成為群體,彼此間產生共同的自我認識,確認對方為群體中的一員,對群體生出一份親切感。在眾多的共同事物之中,有些是特別具代表性的,它們形塑共同身分,建立起意義結構。1其中,共同生活的土地(或更準確地說,「地方」)是關鍵的元素之一。2
奧唐納文(Oliver O’Donovan)強調,「地方」(place)不同於抽象的「空間」(space),它是群體絡繹不絕地在共同空間中進行各種分享契通的成果。
作為物理量的空間並不具備獨特的性格,沒有兩個空間是截然不同的;但地方卻跟人一樣是有名字的,散發著生命交往的氣息,正如舊約中的地名承載著列祖與及上帝子民深刻的生命歷程。3
對香港人來說,「五支旗桿」從來不僅是指五根很高的柱桿,而是熟悉的名字,它甚至可以勾起我們某些青澀歲月的回憶。
事實上,地方的出現與人性的受造特質息息相關。
一方面,人需要容身之處和親密的群體,此兩者匯合成每個人最私密(private)的地方。另一方面,人非草木,不會停駐在自己的地方,必會踏出家門,進入公共(public)的地方開展各種對外交往。在無數的出門與歸家的行旅之中,人的「植根-流動」雙重性遂把空間轉化為不同社群性用途的地方,有些是私人的,有些是公共的,更有些是兩者混合的。4公地與私人地方同樣是整全人性賴以發展的場所,兩者互相滲通,不能偏廢。
奧氏批評18世紀以降的資本主義經濟教條,把土地單單視為私人擁有的資源或生產成本,人與土地的關係聚焦於私有產權,開發土地就意味著把土地私有化。他提醒我們,土地始終有不能約化的公共性。一個地主可以限制大眾進入他的田地,但他的田地仍然構成共同擁有的景觀的一部分。他大可要求自己的私人電話不刊在電話簿內,卻不能把二百畝地從地圖上消失。 那裡有真正的公民生活,那裡的每一個成員就總覺得有份於那些形塑他們生命的共同地方和事物。當這種共同擁有感不能以合適的形式來理順共享權利, 我們的自然願望就會受挫。歷史告訴我們,這種受挫可以觸發法律、政治,甚至軍事衝突。5
或許,保護維港、守護天星碼頭、光復上水等一連串行動正警惕我們,「經濟發展至上」主義對人性的扭曲已到了一個臨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