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釋「大公」

 

「大公」(Catholic)一詞源自希臘文καθολικός,由片語καθ’ ὃλου(意為「整體而言」)衍生出來;在古典希臘文中,它指涉某群組成員間共通的性質,有「總體」、「普遍」的意思。在基督教著作中,它用以形容教會的最早記錄,見於二世紀安提阿主教伊納爵(Ignatius of Antioch,約於110年殉道)的書信:「主教無論在何處,他的會眾也該在那裡;正如,耶穌基督無論在何處,大公教會也在那裡」(《致士每拿書》第八章)。另外,當士每拿主教坡旅甲(Polycarp of Smyrna)在主後156年殉道時,他的教會報告其死訊,致函「無論在何處聚集、聖而大公教會的一切會眾」。「大公」指向普世、整體耶穌基督的教會,與之對照的則是個別地方的教會。自三世紀,這詞開始出現於一些護教論著之中,把正統信仰群體與異端或分裂教會者區分出來。到四世紀,尼西亞信經採納它成為四個最重要的教會標記之一,成為東西方傳統共同持守的認信。1

在拉丁傳統中,奧古斯丁與多納徒派(Donatist)在五世紀展開的辯論,對「大公」的理解產生深遠的影響。2「大公」指向的「總體」、「普遍」,起碼可以從三個方面體現出來。在地理方面,耶穌基督的教會並不局限於某一地方,而是遍布全地。在時間方面,她不局限於某一歷史時期,而是跨越歷史的長河仍能保持她的身分。在社會方面,她不局限於某一種族、國家、文化或社會階層,而是突破所有這些藩籬,向全人類開放。

「大公」提醒我們,在全體普世教會與個別地方教會之間,存在著微妙的辯證關係。瑞士神學家孔漢思(Hans Küng)指出,新約所提到的教會,毫無例外地都是聚集於某一地方的會眾,是具體的地方教會。然而,教會之所以是教會,正在於每一地方教會在置身的地方、在該獨特處境中體現和代表全體普世教會。藉著同一福音、一洗、一信、一聖餐,在一神、一主、一聖靈中,所有地方教會的生命彼此相連,成為一個全體普世教會。如此,地方教會本身也是大公教會。個別地方教會一定有時空或社會處境的限制,但這並不威脅或減損她的大公性。然而,當她把自己從眾教會割離出來,專顧自己的事,沉溺於某種自存自足的山頭主義迷思時,她就喪失其大公性,背離了她作為耶穌基督教會的身分和本質。3

教會應該是大公的,因為她的主耶穌基督是大公的。「在日期滿足的時候,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裡面同歸於一」(弗一10);「祂為教會作萬有之首,教會是祂的身體,是那充滿萬有者所充滿的。」(弗一22~23)


1/ A. Hastings et al., eds,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Christian Though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102–104; E. Fahlbusch et al., eds, The Encyclopepdia of Christianit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9) 372–375.
2/ H. Küng, The Church (New York: Image Books, 1976) 383–411; in particular, 385–387.
3/ 同上,頁387–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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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坤
信仰及公共價值研究中心主任
趙叔榮 • 霍佩芳教席教授(神學科)

年少時醉心數理,大學時與主在曠野相遇,如今盼能和眾聖徒一同明白基督的愛是何等長闊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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